多地不再全面禁放烟花,经销商现金蹲守抢货******
作者:马纪朝
1月17日晚,郑州突然发布的烟花爆竹限放通告(下称“限放令”),让赵辉措手不及。
“今年没货,(郑州)通知得太晚了。”赵辉是郑州荥阳一家烟花爆竹企业的负责人,迄今已经从业10多年的他,也见证了郑州燃放烟花爆竹从全面禁止燃放到突然限放的过程。
2016年,由于郑州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赵辉为了活下去,只好把原本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对外出租,以维持公司运营。今年,郑州突然发布的限放令,让赵辉错失了销售机会。
事实上,不止郑州一地发布了“限放令”,对此前几年中全面禁止的烟花炮竹燃放松绑。对商家而言,这是难得的商机,但他们不得不临时抢货。
良机
不愿错失销售机会的王根绪,选择了带队到湖南浏阳现金求货,他率领着一个近20人的采购团队,分头盯梢当地一些仍在生产的烟花爆竹厂。
同样希望抓住销售机会的,还有梁国宾,他是荥阳市湘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人,在荥阳有一处烟花存放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过去,由于疫情以及禁放等原因,梁国宾的仓库已经闲置三年,如今,得知郑州突然实施“限放令”,他赶紧请了专业的保洁公司,去加速清理仓库。
有了仓库,还得有管理仓库的人。根据规定,烟花存放、运输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管理,可之前的员工早已散落到各处。
没办法,那就只能给他们挨个打电话,一面承诺高薪,一面又耐心催促紧急返厂。
好在,同时担任河南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会长的他,在湖南当地拥有一些烟花爆竹的厂商资源,总算又采购到了几千箱,他委托当地朋友帮忙,将采购到的500多万元的烟花爆竹先存放到湖南的仓库。
但最关键的,还是如何将这些货源,尽快运送到郑州。
根据规定,烟花爆竹上路运输必须使用专业防爆车辆,梁国宾到处联系,但一方面防爆车数量本就紧张,而且很多防爆车已经在高度运转,难以找到空闲车辆,另一方面,雨雪天气也影响到了已经出货车辆的返程时间,
“一些(烟花)已经上路上,这几天,会陆续运到郑州。”梁国宾总算松了一口气。
但同样紧急找货的王根绪,就没那么幸运了,他到处求爷爷告奶奶,也只预定了原计划的70%,这与预计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而且,即便是买到了货,但不少烟花的进货价却已经大幅度上涨,譬如,市面流行的“仙女棒”的进货价,比往年涨了80%,“加特林”、“水母”等畅销烟花品种,价格更是翻了一倍多。
即便如此,“大家根本不问厂家价格,只要对方说能下单,就直接付款。”尽快抢到货,成为王根绪的最大诉求,他说,自己期盼最迟腊月二十八能备足货源,如今,为了尽可能拿到货,他盯完一个厂就赶紧去下一个厂,基本上24小时都在不停找货。
王根绪说,现在自己几乎一天只能睡2个小时,因为时间太紧迫了。整个浏阳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存货几乎空了,自己只得到处找厂家下单子、盯单子,同时还要协调运输发货。
“抢货”
“抢货”,更是成为当下的浏阳烟花爆竹生产厂家们,已经多年不遇的场面。
“现在来浏阳购买烟花?那你肯定得要排队,就这也不保证能买到货,因为(很多厂家)确实没有货了。”东信烟花集团董事长钟自奇说,目前,由于浏阳的爆竹生产厂大多已经放假停产,只有部分厂子仍在生产。可是,从全国各地前往浏阳采购烟花的批发商,却依旧源源不断。
“光河南都1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公司了,你算算,全国有多少家?”赵辉说,根据自己多年的销售经验,烟花爆竹销售的备货,至少会在大年二十之前全部完成到位,之后,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就会陆续停产,员工也会放假回家过年,但今年,国内一些城市的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突然放开,这让不少从业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应对。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发现,截至目前,国内已有杭州、昆明、郑州、长沙等多个城市开始准许在一定条件下燃放烟花,这些动辄千万级人口的城市的政策变化,也同时迸发出巨大的烟花爆竹购买需求。
以郑州为例,1月17日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称,郑州市民可在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等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些原本计划回老家过年的郑州市民,很快被这一消息激励,求购烟花爆竹的信息,也开始充斥不少人的朋友圈。
市场需求突然增多,但与此相对应的是,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产能,这些年来实际上是萎缩的。
目前,中国的烟花爆竹厂家,主要分布在湖南浏阳、江西上栗、湖南醴陵、江西万载等四个区域,其中,又以湖南浏阳厂家最为密集,但与巅峰时期,浏阳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已经大幅减少了。
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90%以上大中型城市中心区域和1000余家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烟花爆竹市场消费快速下滑,产业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生产工厂应该是退出了超过一半。”曾任职浏阳市鞭炮烟花产业发展中心多年的刘东辉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浏阳市出于产业健康发展以及环保等原因,不断加大对花炮产业的转型提升、优胜劣汰,再加上近年来,各地不断实施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造成市场需求的不断萎缩,这些,都成为导致当地一些花炮生产厂家退出行业的主要因素,目前,浏阳市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只剩下400余家。
回暖
如今,伴随着多地“禁燃令”松绑,浏阳当地烟花爆竹公司也开始出现“爆单”现象,“烟花之乡”浏阳的花炮市场,终于迎来了难得的回暖。
“现在(当地厂家)基本上都是销售一空了,”刘东辉说。
浏阳市欢乐时刻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友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次烟花爆竹需求量猛增,并非出现在行业传统订货季。原本,往年的5月、6月是烟花爆竹行业的订货季,但今年,从2022年12月份以来,加单情况明显增多。
浏阳市烟花爆竹总会发布的数据也显示,2022年,浏阳全市花炮产业集群实现总产值301.5亿元,同比增长15.3%。其中,花炮出口表现突出,销售额超60亿元,同比增长84.9%。
即便如此,面对突然迸发的花炮需求,当地仍然应接不暇。
“烟花爆竹的生产有一定的周期性,不是说明天要,今天晚上就能够给你生产出来的,它的周期性是比较长的。”刘东辉说,这也是导致花炮市场突然供不应求的原因之一。
但对于明年的市场走向,刘东辉仍然难言乐观,“明年还得观察,(需要看看)到底是否会(像今年这样)持续。”刘东辉说,估计明年市场会增加,但增加到什么程度,会不会造成今年这种产能供应不上,就得看市场的最终发展方向了,毕竟,这不仅是一个市场化的产业,更是一个与各地政策密切相关的行业。
“明年,明年你来找我,肯定有货。”眼瞅着赚钱的机会从指缝间流走,赵辉的语气里,却依然有一些懊恼与不甘。
(文中赵辉、王根绪为化名)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