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湿地生态修复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27处******
中新网广州2月2日电(程景伟 林荫)2023年2月2日是第27个世界湿地日。来自广东省林业局的信息,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广东省已建有国际重要湿地4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广东省重要湿地19处,建设国家湿地公园27处,绝大多数重要湿地区域已被纳入保护范围。
广东广州海珠国家湿地公园 黎清 摄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广东开平孔雀湖国家湿地公园、阳东寿长河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和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等3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通过国家验收,广东广州花都湖、广州南沙滨海、新丰鲁古河、翁源滃江源、河源东江和中山翠亨等6处湿地被列入了2022年广东省重要湿地发布名录,这是广东积极推进湿地保护分级体系建设的最新成果。
近年来,广东高位统筹强化湿地保护,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科学实施湿地生态修复,把重要湿地纳入湿地保护体系,不断推动广东湿地保护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打造湿地保护“广东样板”。
广东台山镇海湾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 广东省林业局 供图据介绍,广东将红树林保护修复作为重要内容全力推进,稳步推进建设万亩级红树林示范区,印发《广东省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善红树林营造修复奖励机制。以湛江为试点开展红树林综合利用实验项目,推进红树林及其周边生态养殖、碳汇交易、生态旅游和自然教育等相关绿色产业建设。
同时,广东打造了一批具有岭南水乡特色的湿地公园,示范带动了湿地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